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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突如其來的攻擊,吳男當下立即伸出左手往後一揮,沒想到林男就這樣直接倒地、撞到頭,林男送醫後被確診有頭部外傷、顱內骨折、顱內出血、水腦症等症狀,最後甚至喪失嗅覺,火大對吳男提告求償。
經高院審理,法官認為吳男身高 178 公分、體重 122 至 125 公斤,體格壯碩,林男身高 167 公分、體重 62 公斤左右,兩人體型懸殊,若吳男在遭林男持鋁棒攻擊時,應可直接奪走林男手中鋁棒,無須推倒林男,因此認定吳男防衛過當,依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吳男 1 年 4 個月有期徒刑。
吳男不滿判決再上訴,法官考量吳男在林男倒地後有自首,且吳男及林男在高院審理期間達成和解,吳男願賠償林男 200 萬元,撤銷原判決,依傷害致人重傷罪改判吳男 1 年有期徒刑、緩刑 5 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