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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易信助也因向前大埤鄉黃姓女鄉代借款500萬元,85年初,黃姓女鄉代和易信助雙方議定,由易信助配合黃女所指定的廠商,承包鄉內農路改善等13項工程,黃女收取每一工程案件15%的回扣抵債,共計高達516萬餘元;並在96年12月29日經雲林地方法院審結,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所得財物516萬餘元需追繳沒收,若全部或一部分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易信助另涉偽證案,也經判決5年有期徒刑確定,以致其所背負應到案執行共約23年的刑期。
據側面了解,外界傳言易信助遭通緝時已出境潛逃到大陸,也曾和前往大陸的大埤鄉親巧遇照面,因此才長達11年遭通緝未到案服刑,直到最近,斗南警分局員警才風聞易信助潛回嘉興村老家藏匿,並經常在夜間帶著口罩外出散步,始前往將逃亡11年的易信助緝拿到案,至於易信助如何入境而未被攔獲,是否是以偷渡等方式入境,還是這11年來根本未出境,這些謎團正由檢警方深入調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