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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金管會又持續追查發現,龍峰國際還用加拿大籍人頭戶透過香港證券商加碼大同股票,與龍峰國際持股一度高達18.5%,而且未申報。由於龍峰國際對大同持股已達10%,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有關大股東自取得身分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轉讓持股的限制,也未依證交法第25條及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辦理持股異動申報,因此金管會依證交法對龍峰國際處罰鍰新台幣522萬元,合計對龍峰國際開罰582萬元,要求6個月內出清大同持股。
不過,近來大同經營之爭再起,又傳出有新陸資介入,證期局20日也指出,已發函給大同的外資保管銀行,要求外資保管銀行出具大同市場派背後外資陸資證明,並要求保管銀行在5天內回覆,如果無法出具證明恐就被認定為陸資,若有違法就會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