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所得還是要課稅 簽賭、地下收入都要列入綜合所得

▲日前南區國稅局查獲民眾帳戶不尋常,循線追查下,原來是賭博所得,也因此要求補稅並移罰。(圖/NOWnews資料照)
▲日前南區國稅局查獲民眾帳戶不尋常,循線追查下,原來是賭博所得,也因此要求補稅並移罰。(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違法行為不只得面臨司法判決,且不法所得也必須課稅。財政部指出,過去北區及南區國稅局都有查獲民眾的帳戶有大量資金流動頻繁、因此循線抓出民眾的不法獲利,除了依所得稅法要求補稅外,也將民眾移送司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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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獲某公司違法從事地下期貨交易,獲利新台幣 8000 萬餘元,除依照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之其他所得要求其補稅 2600 多萬元外,該公司關係人也將被處以 0.5 - 1.5 倍不等的罰鍰。北區國稅局指出,當初會發現這起案件,主因是其內部帳戶與相關資金申報不符,最早只是國稅局想了解該公司狀況、要求補稅並加徵滯納金與行政罰鍰,但後來發現其帳戶流動金額太大,也因此懷疑為不法收入,才得以破獲這起案件。

另外,南區國稅局近幾年來也接連查獲有民眾帳戶金錢流動頻繁且金額龐大,通常是與其身分、申報財產相差甚遠的大量金流,透過財政部賦稅署監察組與監察室通報,經過國稅局調查後,該民眾坦承為國內賭博所贏得的款項,財政部除了試算其賭博款項列入綜合所得稅、要求補稅約 220 萬元外,也將民眾移罰。最後該民眾除了遭國稅局開補稅單,也留下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懲處罰金的前科,財政部也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補完稅又留下前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其實任何的不法收入,都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類的其他所得,財政部會依照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視為綜合所得額以課稅。不過,如果是已經遭到法院判處沒入或是賠償義務,國稅局不會要求其款項,僅針對民眾不法的實際獲利。國稅局也特別呼籲,不論所得來源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有所得即應主動誠實申報,否則一經查獲漏報所得者,將依法補稅,而漏報之所得及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還會被處以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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