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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第37條提起「修正動議討論終結,應先提付表決;表決得可決時,次序在後之同一事項修正動議,無須再討論及表決。修正動議提付表決時,應連同未修正部分合併宣讀。」這就是指出一事不二議的原則。
近期曾經用一事不二議作為攻防重心來討論的一案並不多,首先就是2016年底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以及2015年下修投票年齡至18歲與不在籍投票的《修憲案》兩個案例。
以修憲案為例,當時國民黨的版本將「不在籍投票」和「18歲投票」寫在同一案,若民進黨團先否決國民黨的提案,那討論到單純下修投票年齡到18歲的民進黨提案時,是否會因為與國民黨的提案為「一事」,因而「不二議」,就會是一個爭議的重點。
回到此次前瞻計畫預算審議,對於預算的刪減、凍結稱為「提案」、對於法律案的條文修正才稱為「修正動議」,回歸到議事規則來看,提案是否能夠適用修正動議的一事不二議,並沒有前例可循,如何認定是一個問題,若不適用則需要一案一案表決到底嗎?
其次,就算預算提案可以適用一事不二議,但由於法條授權過於模糊,國民黨10,421件的預算提案中,該怎麼認定是否為同一事,也十分困難;舉例來說,有提案將前瞻計畫中的軌道建設、鐵路電氣化的用電量與綠能建設綁一起,另有有提案分別談到軌道建設、鐵路電氣化與綠能建設,此時該如何認定,也會是一項專業與政治的角力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