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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男供稱,第一次知道劉女懷孕時,就給了她一萬元,要她拿掉孩子,劉女第二次告知懷孕時更用孩子逼婚,要求他與妻子離婚,跟她在一起,甚至還不斷恐嚇、威脅,饒男受不了,在2015年4月與劉女分手,並對老婆坦白一切。
台南地院一審時,法官認為兩人通姦事證明確,但饒妻撤回對丈夫的告訴,劉女被依相姦罪判處7月徒刑,劉女不服上訴。二審時法官認為饒妻的損害不能完全歸咎於劉女一人,而劉女兩次懷孕,卻因饒男置之不理而迫於婚外情墮胎,痛批任何人都無法接受饒男這樣始亂終棄的行為,認為劉女情有可原,且她在審理時也坦承犯行,並想與饒妻和解但未成立,因此改判她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9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