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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協助民眾進行重建工程,內政部將運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提撥專款作為重建工程貸款信用保證,解決原住戶籌措重建工程資金不足問題及提高金融機構承貸意願。另為全力協助各縣市推動危老屋重建,內政部將協同各地方政府,成立重建輔導團深入社區提供住戶關於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相關法令、工程技術諮詢及融資管道等服務,以協助整合及提送重建計畫,加速重建作業。
內政部指出,對於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重建之社區,因涉及不同意戶之處理、公權力行使、拆遷機制精進及民眾權益保障等議題,可改採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由政府劃定為更新地區,只要取得過半所有權人的同意,即可啟動都更程序,並得簡化相關程序,來加速推動重建工作。內政部呼籲,對自有建築安全有疑慮的民眾,可先洽各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如符合重建資格請儘快提出申請重建。
此外,內政部也修正《建築法》,引進第三公正單位辦理審查及現場勘驗及竣工查驗機制,確保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相關修正草案已於上月 30 日函送行政院審議,行政院預計於 2 月底前召開審查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