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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天後,女子向閨密控訴自己遭到唐男性侵,唐男到案後則坦承兩人發生性行為,但強調是在雙方合意下進行,並稱女子雖然喝醉但意識清醒,沒有拒絕他,自己也沒用手、腳推打女方,之後女子說想停止,他也立刻停止動作。
法官調閱女子的通聯記錄後,發現女子在唐男家中休息期間,曾和男友通話 6 次,且在警方訊問時,女子原本稱被唐男強行脫褲性侵時,自己正在和男友通話,審理時又改口說是和男友講完電話才被性侵。女子的男友也證稱在通話過程中並未接獲求救訊息,而是在事發一周後才知道女友被性侵。
法官認為,女子稱被性侵期間和男友通話 6 次,其中 4 次還是她主動撥出,卻都未向男友求救,加上她說詞反覆,檢方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唐男犯行,因此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維持一審判決,判唐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