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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則主張,賴男闖紅燈事證明確,而該路段紅綠燈的秒數都已依各路口、車流特性,規畫同周期連鎖,用路人應遵守交通號誌,依法開單並沒有錯。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取締違規的項目中,並不包含闖紅燈,且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其執勤地點、項目應經主管核定,非經主管核准,也不得以便衣執勤。
士林地院法官勘驗照片後,研判警察當時應該是站在附近天橋上,以非固定式的相機拍照取締,認定警察取締方式違法,相較於賴男闖紅燈的違規行為,顯然不符比例原則,若允許交通裁決所裁罰,不僅無法落實依法行政之要求,也妨礙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因此判決撤銷罰單免罰,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