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躲天橋拍照取締闖紅燈 法院認違法判免罰

▲賴姓男子開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莒光路口時,因闖紅燈遭警察拍照取締,但法院勘驗照片後,認定警察躲在天橋上拍照取締行為違法,判決撤銷罰單免罰。(圖/翻攝自 google map )
▲賴姓男子開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莒光路口時,因闖紅燈遭警察拍照取締,但法院勘驗照片後,認定警察躲在天橋上拍照取締行為違法,判決撤銷罰單免罰。(圖/翻攝自 google map )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賴姓男子 2016 年 9 月間,因闖紅燈遭警察拍照取締並收到一張 2700 元的罰單,賴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從照片角度研判,警察當時躲在天橋上拍照,地點非主管核定,認定警察取締方式違法,因此判賴男勝訴,撤銷罰單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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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男提告指出, 2016 年 9 月 12 日下午,他開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莒光路口時,因闖紅燈遭警方取締,被開罰 2700 元及違規點數 3 點,但賴男認為,該路段不到 100 公尺就有 3 個紅綠燈,且燈號不連貫,是設計不良才導致他違規。

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則主張,賴男闖紅燈事證明確,而該路段紅綠燈的秒數都已依各路口、車流特性,規畫同周期連鎖,用路人應遵守交通號誌,依法開單並沒有錯。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取締違規的項目中,並不包含闖紅燈,且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違規時,其執勤地點、項目應經主管核定,非經主管核准,也不得以便衣執勤。

士林地院法官勘驗照片後,研判警察當時應該是站在附近天橋上,以非固定式的相機拍照取締,認定警察取締方式違法,相較於賴男闖紅燈的違規行為,顯然不符比例原則,若允許交通裁決所裁罰,不僅無法落實依法行政之要求,也妨礙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因此判決撤銷罰單免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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