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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子搭載陳姓男子行經高雄市大寮區,2人因感情及金錢問題爭吵,陳男於是從後座環抱女友,將汽油潑灑在女友身上點火,導致女友陷入火海,送醫數日後不治,陳男自己也被燒傷。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認為,陳姓男子只因主觀認為付出比女友多,不願正視女友是因遭他毆打才選擇分手,思考模式偏執,犯罪動機自私、手段殘忍,審酌陳男素行、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的巨大悲痛,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姓男子認為量刑太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調查事證完備,並未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量刑也符合比例原則,今天駁回上訴。(編輯:張芷瑄)107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