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燒死女友 男判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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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高雄市一名陳姓男子不滿女友分手,自女友背後環抱澆油縱火,企圖同歸於盡,導致女友傷重不治。高雄高分院二審依殺人罪判處陳男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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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不滿女友分手並搬離同居處,民國105年10月間,要求女友騎車載他到屏東縣東港鎮,卻預藏裝有汽油的保特瓶,計畫若女友不願復合,即縱火同歸於盡。

被害女子搭載陳姓男子行經高雄市大寮區,2人因感情及金錢問題爭吵,陳男於是從後座環抱女友,將汽油潑灑在女友身上點火,導致女友陷入火海,送醫數日後不治,陳男自己也被燒傷。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認為,陳姓男子只因主觀認為付出比女友多,不願正視女友是因遭他毆打才選擇分手,思考模式偏執,犯罪動機自私、手段殘忍,審酌陳男素行、對被害人家屬造成的巨大悲痛,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姓男子認為量刑太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調查事證完備,並未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量刑也符合比例原則,今天駁回上訴。(編輯:張芷瑄)10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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