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假消息最重罰30萬元 內政部:因舊法規不合時宜

▲921國家防災日,總統蔡英文前往松山機場聽取防災演練簡報。(圖/記者呂炯昌攝, 2018.9.21)
▲921國家防災日,總統蔡英文前往松山機場聽取防災演練簡報。(圖/記者呂炯昌攝, 2018.9.21)

記者呂炯昌 / 台北報導

蔡英文總統上台後不斷遭受假消息、假新聞攻擊,部分假消息更引發社會恐慌,內政部昨天部務會報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明訂散布假消息者最重可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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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7)日表示,鑑於過往重大災害發生時,因不實資訊影響救災,且近年來隨網路科技發展,訊息來源管道多元,不僅對國安、社會治安造成影響,內政部考量過往法規已不合時宜,為符合現實狀況,故進行這次修法。

內政部表示,昨(6)日部務會報通過3修正法案,主要是針對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並對社會造成危害部分適度調整罰則額度,以杜絕假訊息氾濫,還給國人獲取正確訊息之權利,並建立公平優質選舉環境。相關修正草案後續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考量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要件過於抽象不明確,因此參據行政院假訊息定義(故意虛假危害3要素)及法院裁判見解通說,賦予假訊息明確定義,也針對散布不實之事使公眾產生畏懼,訂定相關罰則。

至於「災害防救法」修正部分,內政部說,該法第41條明定,針對通報災害之不實資訊,或以任何方式散布,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甚至因而致人員傷亡情形,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表示,該法除刪除罷免不得宣傳規定,與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歧異規定作一致修正外,也包括定明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以利候選人徵求連署、完備候選人消極資格規範、賦予受監護宣告者選舉權,以及增列防杜假訊息及境外勢力影響選舉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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