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侯寬仁被議處案 陳師孟調查提4疑點 但未約詢馬英九

監察委員陳師孟。(圖 / 記者陳弘志攝,2018.12.12)
監察委員陳師孟。(圖 / 記者陳弘志攝,2018.12.12)

記者陳弘志 / 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陳師孟今(12)日公布他調查侯寬仁檢察官因偵辦「馬英九特別費案」,事後遭行政懲處案,陳師孟召開記者會提出4個疑點,但強調不糾正、糾彈相關行政人員,否則等同「重蹈侯寬仁案的覆轍」。不過陳師孟也說,因為監察權的侷限,他沒有約詢前總統馬英九前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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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師孟表示,全案歷經將近9個月的蒐證,陸續約詢台高檢檢察官侯寬仁、法務部檢察司專門委員李貞慧、最高檢檢察官郭文東、蔡瑞宗、法務部前政務次長陳守煌,另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也於99年11月14日提供書面說明,全案調查完畢,調查報告於12日經司法獄政委員會審查通過。

陳師孟指出,全案有沒有「秋後算帳」,難以從既存事證查明,他綜整出侯寬仁於99年遭行政懲處案的4大疑點,不過因正副總統非屬監察職權行使的對象,且本案又不以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失為目的,否則不啻重蹈本案覆轍,因此公布全案的來龍去脈,供國人與歷史公斷。

媒體提問陳師孟,全案事隔這麼久,已「政黨輪替」又輪替,為何聲請調查?陳師孟說,只能說侯寬仁相信他。

★陳師孟認為4大疑點如下:

一、法務部於99年1月26日收到總統馬英九親批,要求王清峰部長「一閱並說明」之剪報後,對查究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其市長特別費案行政違失一節,前後態度丕變。

二、本案經台高檢考績會審議後,原本做出對侯寬仁「不予議處」的決議,惟該決議嗣復迭經該署檢察長提起復議、法務部要求再予查明,及嗣更另以一舉羅列3案的方式,再度去函台高檢要求懲處等節,致該署於99年3月5日至8月17日前後僅約5個半月期間,即就侯案密集進行多達5次考績會審議,終做出對侯寬仁「發命令使之注意」處分的決議,明顯逸出行政究責的常態。

三、本件台高檢考績會既對馬英九特別費筆錄案,決議予以「發命令使之注意」之處分;惟該懲處案嗣迭經法務部檢察司及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層層修改,最終仍作成相對於他案較重的懲處,為申誡一次。本件除無會議討論過程紀錄外,案關人員多以「不復記憶」為辭,導致難以窺知懲度衡酌或調整的理由。

四、馬英九於97年5月20日就任第12任總統後,侯寬仁檢察官該年度的考績即考列乙等;嗣99年間馬總統以陳長文律師的讀者投書剪報,要求法務部長「一閱並說明」,侯寬仁當年度雖曾另獲記1大功的獎勵,年度考績卻再次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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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