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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男去年3月8日行經宜蘭市某建設公司銷售辦公室時,看見1名女房仲留守,他以看屋為由接近女房仲,再將女被害人推入3樓廁所內,持折疊刀抵住女被害人頸部,逼她交出身上財物。過程中,他還把女被害人衣服脫光,經女被害人央求下,兩人回辦公室,邵男得手7000元後逃離。
警方循線逮捕邵男,將他移送法辦。一審宜蘭地方法院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嫌,判處8年徒刑,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駁回上訴,仍判他8年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今天駁回上訴定讞。(編輯:戴光育)108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