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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星宏說,過往消費者退還禮券,各機關對於消費者是否須負擔手續費看法不一,因此草案統一規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取手續費,其費用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三,但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退還禮券者,如遇上天災而丟失禮券的情形下,企業經營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陳星宏提到,草案中也規定,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第三方公司發行禮券,當發生消費糾紛時,仍付一定責任,且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或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不得低於3000萬元。
此外,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另行加收其他費用或其他不合理之使用限制。而禮券如有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或申請換發;消費者申請換(補)發禮券,發行人如需收取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以磁條卡、晶片卡發行者,每張不得超過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