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業別禮券加嚴規範!禁止不利內容 最快6月底上路

▲消保處明確規範禮券之履約保障、退還機制,且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以及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等,供消費者更買禮券更完善保障。(圖/擷取自pixabay)
▲消保處明確規範禮券之履約保障、退還機制,且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以及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等,供消費者更買禮券更完善保障。(圖/擷取自pixabay)

記者汪瑋琪/台北報導

禮券消費爭議層出不窮,行政院消保處今(24)日表示,目前國內有18種類型的禮券,分散不同主管機關規範,因此首度整併餐飲、住宿、零售等3大種類禮券,訂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確規範禮券之履約保障、退還機制,且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以及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等,供消費者買禮券更完善保障,最快將在6月底前上路。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草案強化履約保障機制,要求同業同級公司才可相互連帶保證,且小公司不能為大公司擔保禮券發行金額,以免發生問題時消費者求償無門;另草案也明訂,第三方支付機構,也可擔任履約保證公司。

陳星宏說,過往消費者退還禮券,各機關對於消費者是否須負擔手續費看法不一,因此草案統一規定,企業經營者得收取手續費,其費用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三,但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退還禮券者,如遇上天災而丟失禮券的情形下,企業經營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陳星宏提到,草案中也規定,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第三方公司發行禮券,當發生消費糾紛時,仍付一定責任,且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或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不得低於3000萬元。

此外,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另行加收其他費用或其他不合理之使用限制。而禮券如有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或申請換發;消費者申請換(補)發禮券,發行人如需收取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以磁條卡、晶片卡發行者,每張不得超過一百元。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