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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款,且屬非連續違約狀態,如出國、因公繁忙而忘繳,因本金尚未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向客戶收取的遲延利息及非固定金額方式計收的違約金,以「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為基礎計收。
二、若借款人發生財務困難,已無法按月正常還款,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為基礎收取。
三、各銀行依實務作業成本能不予計收或提供借款人更優惠的計收方式則從其約定。
四、適用的時間及資訊系統調整,各銀行依上述處理原則檢視現行計收方式,如相關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有需調整者,應於今年9月底前完成。其中針對加速條款行使前,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計收違約金者,自今年7月1日起即不得再以「大本金」計收,其餘計收方式則可於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調整完畢後始依上述處理原則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