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報交際費等缺失 台中銀保經及台中銀遭罰逾千萬

▲金管會(圖/NOWnews 
 資料照)
▲金管會(圖/NOWnews 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由於台中銀保經有高階經理人交際費報銷未建立有效內控制度等缺失,金管會今(7)日對台中銀保經開罰新台幣480萬元,連同母公司台中商業銀行也因管理不當亦遭核處600萬元罰鍰,再加上其他內控缺失,台中銀保經及台中銀共被金管會開罰10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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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指出,在2018年對台中銀保經的母公司台中商銀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台中銀保經未就交際費支出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對於保險客訴案件未依規填具申訴處理紀錄表並留存處理軌跡、未將內部控制制度的各項組成要素納為內部稽核的查核項目,因此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300萬元罰鍰。

此外,台中銀保經也對無銷售實績的業務員核發保險銷售獎金,同樣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併處150萬元罰鍰。另台中銀保經在對保險商品銷售獎勵核給僅以業績目標達成情形進行結算,未將非財務指標列入核算,與規定不符,亦核處30萬元罰鍰。

也由於母公司台中銀未依所訂子公司管理相關規範,落實協助或督導台中銀保經就交際費支出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及稽核制度,導致相關報支款項涉有疑義,並有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或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不符情事。

金管會表示,雖然台中銀稽核單位每年對台中銀保經辦理2次專案查核,卻未能有效發現相關缺失並提列意見,未落實對台中銀保經查核、督導及其內部稽核作業成效的考核,已違反銀行法規定,因此金管會對台中商銀核處新台幣600萬元罰鍰。

同時,台中銀還有多項缺失,金管會點出包括先後發生行員與客戶金錢往來等違規情事,因此依銀行法予以糾正,併請檢討並研提改善措施,改善情形未經金管會認可前,不得申請增設國內分支機構,但偏鄉地區(金融服務欠缺地區)不在此限。

另台中銀對未成年人辦理風險屬性評估作業,有未依契約當事人的實際情形填寫者,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金管會也命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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