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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還說,106 年度股東常會選舉第 25 屆董事(含獨立董事)案,於公告召開股東常會之日,已載明於召集事由中,董事的候選人名單經彰銀董事會全體董事(包括台新金控法人代表人)審查同意後,依法於股東會前 40 日公告;股東會當日經占彰銀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達 95.755% 的股東親自出席(含電子投票)或委託出席,合法選任 6 席普通董事及 3 席獨立董事,台新金及其所委託的徵求人也參與投票,決議方法並無任何違法。
彰銀強調,股東會為公司的最高意思機關,所為的決議應予遵守,對於台新金因選舉結果不如預期,不思為何無法取得多數股東支持的原因,卻濫行提起訴訟,企圖透過訴訟推翻股東會合法決議、侵害其他股東權益、浪費司法資源之舉,彰銀甚感遺憾,彰銀也將依法應訴,以維護全體股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