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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寬恒說,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對於毒駕是「處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顏寬恒表示,以上兩者罰則並不輕,但由於毒駕不比酒駕有明確的客觀認定標準,讓檢警單位在執行上,即使檢驗出駕駛人的尿液或血液呈現毒品陽性反應,將他們移送法辦,最後也可能法官方面因「無法認定不能安全駕駛」,而讓那些毒犯逃過重罰。
顏寬恒指出,台灣臨近的香港早就在六年前就已經訂定毒駕零容忍的規定,也就是只要駕駛人的血液或是尿液中,被驗出毒品反應,不論該毒品是否影響到駕駛人的駕駛能力,一律認定為違法,將會受到監禁、罰款和停牌的處分,認定標準簡單明確,而且依香港方面的統計,該規定實施以來,毒駕事件確實明顯下降的情形,相當值得各界參考。
顏寬恒強調,毒駕猶如不定時炸彈,直接威脅到其他人生命與財產的安全,如何有效取締毒駕,已經是檢警相關單位刻不容緩的重要課題,未來他也將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遏阻毒駕事件一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