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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國團經二審法官審理後,同意依一審判決內容和解。救國團應在109年1月31日前將建物移轉登記回歸市有,並且在111年1月31日前,自行拆除占用部分設施後,返還所有占用土地,並將建物部分動產騰空後歸還。
另外,救國團也應在今年3月20日前給付一審判決不當得利金額給市府,加計結算至今年1月31日合計為694萬1765元,以及一審訴訟費用144萬6745元,二審訴訟費用也由救國團負擔。
在救國團返還土地及建物點交前,應依照所使用的土地面積3293平方公尺,按季向市府繳交以申報地價7%計算的不當得利,若以107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7,418元計算,每年不當得利約為170萬9923元整。
市府民政局長周永鴻表示,市府堅持轉型正義與捍衛市府財產,救國團返還長期占用的市府財產,並依法院判決繳交占用所生費用,節省司法訴訟資源,市府將持續依和解內容要求救國團逐一完成應履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