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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大同條款」,是第173條之1行政院版新增的條文,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召開臨股會,雖然受到不少人的認可,但被工商界批評恐怕會造成經營權大戰四起,像是大同等股數較弱勢的公司派,容易受到中資等不明股東挑戰,公司派未來挑戰將增大,因此被稱為「大同條款」。
至於所謂的「SOGO條款」,是公司法第9條修正內容的立委提案,公司設立或登記觸犯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經裁判確定中央主管機關與利害關係人都可撤銷或廢止登記,國民黨部分堅持不贊成溯及既往,民進黨分為兩派聲音,其一認為沒有必要修法回溯個案,另一邊則主張沒有所謂溯及既往的問題,經濟部則是提出再修正案,不過有加上但書,因此即使三讀通過,經濟部仍有權限決定是否撤銷登記。
這次修法還有一項是攸關洗錢防制的實質受益人申報,也就是第22條之1的「透明條款」,規定公司應在每個月15日前,將實質受益人資料申報到中央主管建置的資訊平台,預計將只適用於國營事業及部分外商子公司等。
除了「大同條款」之外,工商團體也強烈反對刪除法人董事,其中務實版包括刪除27條法人董事,因事關重大因而傾向不修正、193條之1普通董事比照獨董對公司文件有查閱、抄錄及複製權限,也傾向不修正,至於公司祕書、限縮委託書等條款,也預計不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