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字 大同條款
配合大同條款上路 保險業不得介入公司經營權
配合有「大同條款」之稱的公司法第 173 條之一上路,保險局今 (8) 日公布令釋,規定保險業不得參與或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的股東臨時會召集人...
新公司法!大同擬拋售祖產 市場派籲「股東硬起來」
新版《公司法》修正條文11月1日全面正式上路,其中,第173之1條明定俗稱「大同條款」備受矚目,該條款規定只要持股3個月以上股東,可多數人合併計算持股,過半數...
名家論壇》徐佳馨/留神了 繼承者們
歷時兩年修法的「公司法」三讀修正通過,最受矚目的第173條之1規定「持股3個月以上過半的股東得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也就是外界俗稱的「大同條款」也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