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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自 2013 年以後,營利事業若出售持有滿 3 年以上的股票,在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當年出售持有滿 3 年以上股票的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者,可以就該證券交易所得的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但目前就發生公司出售股票中,並非全部股票均持有期間滿 3 年,且不知道可以用面額計算成本,導致少計算出售證券成本,漏計約 5000 萬元基本所得額,遭到補徵約 600 萬元的稅款。
北區國稅局表示,甲公司 2016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證券交易所得約 4.2 億元,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全數申報為持有滿 3 年以上的證券交易所得,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2.1 億元。
但經國稅局經核對公司的證券交易明細表後,發現不是全部的股票持有期間都滿 3 年以上;另外,出售的股票中,有部分是國內公司配發的股票股利,但公司不知道可以用面額 10 元認列成本,計算證券交易損益,僅增加股票總股數,以 0 元計算成本,導致少計算出售證券成本。
因此,國稅局針對甲公司股票交易明細表,重新計算出售成本,持有滿 3 年以上證券交易所得 1.6 億元,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0.8 億元,持有未滿 3 年證券交易所得 1.8 億元,合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 2.6 億元,公司漏計 5000 萬元基本所得額,補徵稅款約 600 萬元,並處漏稅罰。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有出售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並注意如持有期間滿 3 年,才可以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而出售國內公司股票股利部分,可以用面額計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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