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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曾男在放火後,隨即逃離現場,羅女大聲尖叫並跑至前方空地處,在農舍某房間內打牌的友人聽聞,迅速取水將羅女身上火勢撲滅,並報警處理。
羅女控訴,當天是節日,有約朋友到曾男住處打牌,她外出買東西沒有接到曾男的電話,回家後,曾男就罵她,還說錢都輸光了,曾男後來拿桌巾等家具去燒,她上前阻止,曾男就說「乾脆把你潑死,錢就不用還了」,然後就把汽油往她的身上潑,之後點火。
一審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曾男12年徒刑,曾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
曾男在庭上說「凶手不是我」,他沒有潑汽由,也沒有拿有火光的樹枝去點火,汽油是羅女自己淋的,當時羅女有說「我淋汽油給你看,你把我燒死好了」。
曾男說,看到羅女全身是火,當下有去拉她,但沒有拉到,「我不夠勇敢,因為嚇到而跑掉去躲起來」,後來逃了5天才去找律師,再到警局投案。
曾男的律師主張,羅女的指述有瑕疵,且不合理,有向原審請求到現場勘驗及對曾男測謊,但原審不採。(編輯:李亨山)10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