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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某華、陳某程經檢察官訊後,認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裁定陳某華羈押禁見,陳某程因年事已高,且於羈押庭中坦承犯行,經當庭釋放。全案現由檢察官擴大偵辦中。
主任檢察官黃怡華表示,被告林某雄為期雲林縣北港鎮南安里里長候選人郭某基當選,於107年11月間,在雲林縣北港鎮南安里,以1票1,000元為對價,向有投票權之選民行賄買票,檢察官詳細蒐證後,立即指揮警調傳喚涉案被告及收受賄款之選民到案,選民到案後,已坦承收受賄賂等事實,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合計共6,000元。
黃怡華說,被告林某雄經檢察官訊後,認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因被告林某雄於羈押庭中坦承犯行,經當庭釋放。全案現由檢察官擴大偵辦中。
黃怡華強調,本署與警、調、政風等單位刻正積極致力於選舉查察工作,全力杜絕金錢、暴力及各種不法手段介入選舉。並再次呼籲候選人及支持者均應秉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投入選舉,不買票、不賣票,並提醒民眾踴躍檢舉不法,本署對於不法犯罪,不問對象、黨派、身分,一律嚴速偵辦,期能營造乾淨之選舉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