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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模條款起因於,藝人林若亞因不服國稅局駁回其列舉扣除工作必要支出的申請,因而聲請釋憲,去 (2018) 年初大法官會議釋憲,認定國稅局禁止納稅人列舉扣除違憲,財政部因此修正所得稅法第 14 條,並委託學者研究,拍定治裝費、進修訓練費與職業工具支出等費用可列為薪資核實扣除額項目。
財政部表示,目前已有薪資所得 20 萬元扣除額,因此修法後的「名模條款」主要受惠族群為年薪超過 220 萬者,但要注意的是,必須在定額 20 萬元扣除額與核實減除兩方案擇一使用。
財政部指出,可核實扣除薪資項目將採用正面表列方式,主要是以「費用由員工負擔且與勞務工作有直接關聯與必要性」,相關表列項目將在法案送進立法院後才能拍板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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