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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的王姓屋主則說,二樓屋主提出的以手機對著分貝計錄影的影片,不能證明這些聲音是由他的屋子發出,且三樓房屋並無大門,即使有敲擊情形,也可能是他人潛入所為。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法官於9月間到場勘驗,無庸以分貝計測量就可在二樓屋內明顯聽到敲擊聲,這5次巨大聲響均從三樓所發出。
高院調查,三樓發出噪音問題,除了二樓屋主外,四樓屋主及其他住戶也都有聽到,並多次報警請求以公權力予以改善,可見音量非低,已超出一般人所能忍受範圍。
高院認定,三樓房屋發出噪音影響二樓屋主居住安寧,且侵害情節重大,判三樓屋主應賠償15萬元,並依噪音管制規定,全天分三時段均不可對二樓發出超頻噪音,分別為早上7時至晚間7時之間,不得超過全頻57分貝、低頻27分貝;晚間7時至晚間10時之間,不得超過全頻52分貝、低頻32分貝;晚間10時至隔天早上7時之間,不得超過全頻42分貝、低頻27分貝。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