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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發布新聞稿說,「難民法」草案從民國105年7月14日經立法院一讀通過,目前仍待完成二、三讀立法程序。
移民署說,「難民法」草案第三條精神及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規定,對難民定義如下:
一、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戰爭或大規模自然災害被迫離開其原國籍國或原居住國,導致不能在該國生活或受該國保護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原國籍國或原居住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導致不能受該國保護,或因恐懼而不願返回該國者。
移民署表示,至於蘇女等人是否符合加拿大難民申請資格,這部分不方便評論。(編輯:張銘坤)10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