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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主張,簽約後發現吳宗憲早與曹姓男子簽訂為期2年的全世界獨家經紀約,兩相衝突,102年與吳宗憲解約後,以不當得利為由,打官司要吳宗憲全額歸還預付款。
吳宗憲則主張,蔡姓男子未依約於100年9月30日給付第2期報酬預付款200萬元,因此於101年11月29日由他終止合約,蔡男無從再於102年間解約。
吳宗憲另主張,蔡男未給付200萬元,依約要給付他違約金人民幣500萬元(約新台幣2000多萬元),主張免返還預收的酬勞。
高院審理認為,蔡男、吳宗憲於100年10月至11月間已合意解除契約,吳宗憲應依合約歸還預收的酬勞,105年間判決吳宗憲扣除已歸還的230萬元,應再給付蔡男570萬元。
案經吳宗憲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民事訴訟採不干涉主義,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的事實及證據。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蔡男、吳宗憲都沒有主張或抗辯雙方於100年10月底至11月間合意解除合約,原審卻自行主張此一事實,判決吳宗憲應依約返還預收酬勞,不無可議,今天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編輯:李錫璋)10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