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睿兒性侵案判2年 坦承犯罪和解未獲緩刑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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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3日電)藝人胡睿兒被控撿屍性侵案,台北地院今天判刑2年。胡睿兒審理期間坦承犯罪並以40萬元和被害人和解,盼能緩刑,但法官認為被害人未完全原諒胡睿兒等因素,最終沒有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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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胡睿兒去年6月16日晚間11時許前往台北市信義區某夜店飲酒;6月17日凌晨1時左右,受害女子與友人也到該夜店消費。受害女子在舞池認出胡睿兒,因而與友人找胡睿兒聊天喝酒。

檢警調查,胡睿兒與受害女子凌晨3時許離開夜店,2人相偕到大樓樓梯間;女子因酒醉癱軟,趴在胡睿兒身上。胡睿兒見女子酒醉無力反抗之際,進行乘機性交。台北地檢署依乘機性交罪嫌將他起訴。

法官認為,胡睿兒犯後坦承犯行,並在起訴後2個月內與被害人以新台幣40萬元達成調解,雖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但他未克制一己私慾,乘機對被害人性交,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甚劇,留下難以磨滅的陰影,判處2年徒刑。

胡睿兒在審理期間曾希望法官判刑時宣告緩刑。不過,法官認為,雖然胡睿兒沒有前科,犯後坦承犯行且賠償被害人,但如果這樣就可獲得緩刑宣告,與乘機性交罪所保護的個人法益及被告造成的危害相比,顯不相當。

判決表示,被害人雖然在調解時表明不再追究胡睿兒的刑事責任,但後來又表示「經過反覆思慮,最終認為不希望被告緩刑」,可見胡睿兒雖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但其行為尚未能獲得被害人由衷原諒。

法官審酌胡睿兒的犯罪情節,以及他犯後曾一度否認犯行,難認日後無再犯之虞,若未受刑之執行,難認足收警惕之效,所以不予宣告緩刑。(編輯:李錫璋)10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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