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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這項處分經行政院2019年1月30日院台訴字第108016277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金管會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不過,金管會今日指出,經依訴願決定意旨重新檢視,「原處分所認定的違規事實並無違誤」,考量永豐金就本案相關缺失的改善情形,尚需一定時間觀察,實有必要限制何壽川在相當期間內再擔任永豐金負責人,以防止其再次以其地位,妨礙永豐金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
此外,金管會認為,何壽川自2005年起即擔任永豐金董事長,長達10餘年期間未積極建立、改善永豐金集團實質利害關係人控管的內部控制制度,容許放任永豐金內部控制缺失狀態持續存在,又因相關交易其實際參與其中,嚴重減損永豐金內部控制制度的效能,難以期待其能有效經營金融機構,因此自2017年6月19日解除何壽川在永豐金的董事職務,也就是原處分的結果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