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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 GPS 僅錄下吳欣盈公開活動,不涉及隱私,一審判林知延無罪。但今天高等法院二審宣判,案情卻出現大逆轉,高院改認定林知延犯妨害秘密罪,判拘役 20 日,得易科罰金 2 萬元,可上訴。
二審判決改判有罪拘役 20 日,是否會影響到林知延在華南銀行的副董職位與華南金董事身分?
金管會銀行局表示,依照金控及銀行負責人準則第 3 條,要三審定讞判有期徒刑確定,才會影響,拘役跟罰金不在法規規範中。
這是否涉及不誠信、不正當的要件?銀行局表示,不正當不誠信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因此要有相關佐證資料,過去的案例是藉由金管會金檢來取得具體事證,才會做事實認定,但因為此案跟金融業務無關,因此沒有明確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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