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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電子支付機構也可發行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每張儲值卡上限5000元,單次購買儲值金額不能超過5萬元,而且不得以信用卡購買。
金管會亦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可支付由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業及超級市場業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規費、稅捐及受公用事業委託代收服務費、大眾運輸業票價及其他相關服務費用,至於手續費,則由各電支業者跟超市、超商談。
同時,考量實務上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墊款的需求,增訂電子支付機構得對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的使用者單次墊款規定。
金管會也修正支付指示應記載事項,並放寬得不適用支付指示及再確認的交易金額門檻規定,由現行單筆1萬元,每月累計交易金額3萬元,提高至每筆5萬元,每日10萬元,每月20萬元。
另強化收款使用者的通報及審查機制,建立電子支付機構與收款使用者往來情形資料庫,以強化電子支付機構對收款使用者之審查機制,並訂明對收款使用者調查及評估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