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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銀行局指出,在這件事情上,街口支付出現兩大缺失,首先是資訊作業欠缺有效、妥適的覆查與監控管理機制。街口支付的資訊部門將成年人年齡參數錯設為18歲,是混淆了民法滿20歲為成年人、以及刑法規定滿18歲者需負完全行為能力的法律概念。
然而,街口支付卻未覆查與監控,導致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在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下,亦可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衍生權利義務不確定、及未成年人承擔風險相關爭議。
其次,街口支付的法遵有失嚴謹,但未積極執行改善措施。金管會指出,街口支付的法遵制度僅著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法令部分,對於其他法律規定(例如民法)未適度重視,法遵作業有失嚴謹,也未積極執行改善措施。
金管會認為,街口支付所犯的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因而處以糾正。(編輯:林治平)10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