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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回應,目前龍峰國際尚未繳交罰鍰,金管會已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但龍峰國際目前僅出脫少部分大同公司持股。
金管會1月中處罰龍峰國際時,要求龍峰半年內要出清大同持股,期限還沒到,若期限到了龍峰還不出清持股,金管會將會有進有一步處置,也就是註銷帳戶,屆時龍峰國際即便想賣股都沒辦法。
大同陸資案3度遭罰,背後都有龍峰國際的影子,第1次遭罰是2017年5月5日,龍峰國際透過永豐金證券香港以外資身份投資大同股票,持股4.06%,被金管會開罰60萬元,且限制股東權,要求6個月內在公開市場上賣出,龍峰國際當時有繳罰鍰。
第2次是2017年12月5日查到龍峰國際透過加拿大籍帳戶,繞道香港券商後,又以外資身份持有大同股票8.78%,金管會除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罰60萬元外,也用證交法開罰552萬元,一樣要求6個月內釋出股票。這次龍峰國際拒繳罰鍰,遭強制執行後,出清持股先繳清罰鍰才得以匯出。
第3次是今年1月17日,金管會發現龍峰國際透過包括永豐證金亞洲、元大證香港、大華繼顯證券、帕米爾思資本及金英證券香港等5個FINI帳戶,自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陸續買進大同持股至18.01%,因此開罰402萬元,並停止股東權利,限期6個月內出清持股。(編輯:楊凱翔)10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