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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空指出,這次罷工投票是由桃空職工自辦選務,該工會之會務人員有無簽署保密協定?能否嚴守秘密、不擅自洩漏領票及未投票名冊,以免侵害會員不投票、不表態之自由?以上種種相關措施及規定,工會應對外說明,相關主管機關也應負起監督之責,有嚴謹的投開票規則所得到的投票結果,才能接受社會大眾的檢視。
此外,長榮航空每年皆有部分空服員離職,或轉至國內外其他航空公司任職,工會如何確實掌握會員是否在職、及如何確認投票人之資格;再者,如何區分長榮及其他航空公司之票匭?桃空職工實應交代清楚,以免有所爭議。
長榮航空認為,交通運輸業具有高度公益性質,與全民生活有重要關聯,若罷工投票之規則及方式,有違反公平、公正之疑慮,中央主管機關就應該秉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1項之意旨,針對此次罷工投票另行訂定解釋性之行政規則,並確實監督工會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