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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進一步解釋,由於入廠調查與第三次調解時間僅相差一日,在 4 月 17 日第三次調解時,調解委員建議於入廠調查報告出爐後,再進行第四次調解,但工會卻認為沒有必要而調解不成立。
因此,桃空職工在今日反而來質疑調解委員在程序上的瑕疵,長榮航認為此動機和用意實令人不解。
長榮航再次強調,台灣各行各業的薪資福利待遇結構和計算方式迥異,同性質行業也可能因勞資聘僱條件不同而有差異,旦桃空職工以偏概全,刻意用單一項目做比較,不願意接受國內兩大航空公司空服員年收入幾乎沒有差距的事實,以不實指控混淆大眾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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