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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姓男子供稱,要把銅像頭部帶回去當尿壺,未來台灣獨立建國並建立二二八事件紀念館後,再捐出銅像頭部。
高院認為,郭姓男子有竊盜犯意,且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威權統治者象徵物如何處置由促轉會決定,且並非僅有移除一途,郭男恣意鋸除銅像頭部,與立法者透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欲彰顯的法秩序價值相違背,不能免責。
高院審酌,郭姓男子主張早日實現轉型正義,卻逾越言論自由所必要、適當的範圍而犯案,考量他有意與台北市政府公園路燈管理處和解,及公燈處已領回銅像頭部等因素,撤銷一審的8月徒刑判決,改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