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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起訴指出,乳癌新藥「OBI-822」雙盲臨床測試中,因惡化人數不如預期,無法滿足解盲條件、通過新藥查驗機率低,因此浩鼎召開專家會議,決議修改計畫,提前解盲。
不過,浩鼎公司內部已事先知情解盲結果惡化人數不足,為了讓新藥順利上市,隱瞞消息,導致外界誤以為前景看好,股價從 240 元飆漲至 755 元,張念慈等人接著連日以不超過 10 張的數量,出脫持股,以避損百萬至千萬不等,違反證券交易法。
合議庭認為,成立時點不明確,無從認定張念慈等人買賣股票的行為,是利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而發生的違法行為,因此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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