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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本次修法也增訂對業者超賣車票的規範。消保處表示,旅客遇到車票重複劃位時,得要求重新劃位,也得要求退票並全額退費;如果無法乘坐該次班車,而改搭其他車次者,業者應給予該其他車次票價8折以下搭乘優惠。
針對業者對退票手續費,本次修法也制定酌收標準。消保處規定,車票價值200元以下者,手續費需小於或等於10元;票價201至400元者,手續費需小於或等於15元;票價401元以上者,手續費需小於或等於20元。
消保處表示,本次修正將使公路運送契約規範更趨完整性與衡平性,目前也經院消費者保護會第6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完成行政院核定程序,將待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