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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警政署長的侯友宜表示,一個法令難免會有缺陷,應檢討刑法第87條規定,精神病患若犯了法後要強制就醫,現行法令規定最長5年,他認為可以將強制就醫的年限延長到30年,才能有效監控。此外侯友宜指出,部分地區對於思覺失調症經過鑑定後希望能醫療,這部分需要專門的司法醫院協助,解決社區內的困擾,才能一勞永逸,「我們批評,批評要解決,問題放在那還是會有下次,希望司法改革到位,該改的法令、硬體,把它做好才是應盡的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九條規定,若犯下刑案的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上的缺陷,讓他無法分辨說其行為是否違法,依法不罰。若因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導致對判斷違法行為的能力嚴重減低者,得減輕刑期。
而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若因第十九條的規定獲得不罰的人,若其情況有再危害社會的可能,應在規定的處所監護,時間則為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