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府宣導標示肉品來源 防止瘦肉精以維護食安

▲嘉市衛生局至夜市、市場宣導標示肉品來源產地。(圖/嘉市府提供2020.09.14)
▲嘉市衛生局至夜市、市場宣導標示肉品來源產地。(圖/嘉市府提供2020.09.14)

記者吳晉輝/綜合報導

因應中央將於明年1月1日起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美豬進口,嘉義市政府堅持瘦肉精不得檢出的一貫立場,至大型量販店視察,宣導商家標示肉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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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衛生局更針對豬肉及加工肉品部分,陸續前往本市三大夜市(文化路、嘉樂福、彌陀觀光夜市)計約達85家攤商業者,以及七大傳統市場(東公有零售市場、西公有零售市場、北興公有零售市場、保安攤販集中場、共和路設攤區段、永和街設攤區段、南田路設攤區段)估計約有300家攤位進行宣導。

衛生心製作的「豬肉來源產地標示貼紙」,分為「本店使用國產豬肉」貼紙及原產地空白貼紙兩款,若僅使用「國產豬肉」則可張貼「本店均使用國產豬肉」標誌貼紙;若使用進口豬肉則應張貼清楚揭露標示來源國之標誌貼紙,以宣導攤商提供消費者選購判斷標準,維護食安與健康權益。

衛生局進一步說明,自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期間為第一階段「輔導期」,衛生局將輔導食品業者(含餐飲業、夜市、攤商)自主管理;而明年1月1日後則為第二階段「加強稽查期」,將派員稽查轄內所有食品業者標示豬肉原產地並比對進貨憑證資料,確認其標示正確性,若查獲標示不實違規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法45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嘉義市政府堅持瘦肉精不得檢出的一貫立場,市府已於9月7日市議會臨時會時,提出在《嘉義市食安自治條例》中修訂罰鍰,在原條文規定瘦肉精不得檢出之外,新增訂罰則,罰鍰參照《地方制度法》訂為3萬至10萬元。此案並將於9月16日經本市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案二、三讀程序後續處理,若通過,市府將會照程序送衛生福利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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