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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噪音管制法」第26條規定,機動車輛所發出之聲音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可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另同時可能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汽車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可處所有人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同法第43條規定,汽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可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
分局長郭士傑呼籲車主,勿任意改裝車輛或拆除消音器,除能確保行車安全外,也避免製造噪音,維護他人生活品質,還給市民一個安靜舒適的居家環境﹔為加強防制改裝噪音車輛擾民,第五分局未來除持續聯合本市環保局及監理所,不定期鎖定可能有非法改裝、噪音擾人車輛的路段,主動攔查檢驗進行現場噪音檢測外,若於常規勤務中遇有疑似改裝噪音車輛,並持續蒐集證據上傳至環保署噪音車檢舉網站,由環保機關通知檢驗並對違規者開罰及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