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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男解釋,自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妻子陸續進行了五次存款動作,當時還約定月利率為0.5%,存款手續也都是交付給張姓行員所辦理,甚至還提供妻子一份存款證明。沒想到,他想臨櫃取款時卻被拒絕,他還被告知「這些錢沒有存在銀行的帳戶上,其存款都是張女的個人行為」。
加上雲男外,總共4戶存款後領錢都被拒,累積金額高達400多萬。然而,鹿邑農商銀行代理律師卻表示,這些問題都為張女的個人行為,民眾和銀行之間沒有真實的存款關係。據判決書顯示,銀行曾稱張女已在2017年底退休,存款業務是由張女變造的票據,應由她承擔責任。
隨後受害者分別將鹿邑農商銀行告上法院,鹿邑縣法院一審判定銀行方需承擔責任,但隨後兩次被裁定發回重審,之後又經歷7次審理,最終法院仍宣佈擇期宣判。(編輯:陳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