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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聯社報導,首爾高等法院今天下午宣判重審結果,認定李在鎔以86.8億韓元(約新台幣2.2億元)公司資金向朴槿惠及崔順實行賄,以求在三星集團繼承權上獲得協助,判處2年6個月徒刑,未予緩刑。
韓國檢方在開庭重審時就此案求處9年徒刑,雖較原審求處的12年徒刑稍減,但仍大幅高於法院判處刑量。
對於李在鎔方以三星成立遵法監視委員會,承諾遏止違法行為為由爭取減刑,法院對此表示「很難視作有充分實質效果」,因此不予納入量刑參酌條件。(編輯:林憬屏)11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