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不過,中評委林宜瑾確認為,黨團在公文中寫得很詳細,就說要做為未來黨提名的參考,牽涉到提名參考,那當然是交由中評會處置。就她理解,當時召開黨團大會時,黨團多數意見是希望這個案子能送由中評會處置,只是陳明文對這件事的解釋跟她不太一樣,所以為了過年前的和諧,決議年後再處理。
林宜瑾也提到,會議中陳明文認為黨團已經針對此事進行懲處,加上公文語焉不詳,就區域立委來說,應該一事不二罰,倘若是不分區立委可能就必須送中評會處置,但她看法不同,林宜瑾強調,當初黨團決議一致性投票,違反這項決議卻只受到不能當黨團幹部的懲處,那未來不一致性投票的問題恐怕會層出不窮,「那黨的威信何在?」
會後,中評會主委康裕成再次強調,黨團先前是針對3人「黨團權利」部分予以停權3年的處份;中評會則是處理3人「黨員權利」的部分,沒有一罪二罰的問題。而過去在意送程序上,立法院黨團、中常會、中執會均有移送權,但能否移送黨中央,交由黨中央移轉案件給中評會等細節都沒有明文規定,因此產生疑義與意見上的分歧,所以會再請黨團清楚說明當初懲處的用意,與是否送交中評會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