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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貞昌認為,現行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罪是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是地板。但是過失致死罪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卻是過失致死罪的天花板,中間的差距有彌合、銜接的必要性。因此在這次的修法,區分犯罪情節輕重,以及侵害法益結果的程度,就過失致死罪,加重處罰刑度。最嚴重的過失致死罪刑度,最高可以判到10年。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
根據政院通過的刑法276條修正草案,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增訂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83條明定,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在本次的修法中,增訂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前述之修法,因不溯及既往,即便修法後,仍不適用於這次太魯閣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