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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的不作為,意指包括:棄置不理睬、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等,就涉及虐待,恐觸及「動保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的規定,並可依 「動保法」第25條罰則予以開罰。
另就「動保法」第14條之1的修正,將「補捉動作,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中的「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字樣刪除。
「動保法」第22條之1,則在原規定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後,再增訂「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新聞來源為Newtalk 新頭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