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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行政院今年4月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5月19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相關修正草案,包括時代力量、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也分別提出修法版本,而這次的修法重點,包括駕車發生事故逃逸,應區分肇事責任。
當天該條修正案通過的條文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進行處理,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