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論壇》曾建元/新聞有價,自由無價

▲在香港媒體環境持續惡化的情形下,臺灣已經成為全球華人社會裡最自由的國度。圖為香港蘋果日報停刊前的最後一份報紙。(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在香港媒體環境持續惡化的情形下,臺灣已經成為全球華人社會裡最自由的國度。圖為香港蘋果日報停刊前的最後一份報紙。(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文/曾建元

歐洲議會於2019年3月通過修正《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就數位時代的著作權法制進行翻新,其中與新聞出版有關者有第11條,賦予了新聞出版者對其新聞出版進行數位化使用的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其權利期限為2年。該指令也要求歐洲各會員國應於今年7月前完成本國的相應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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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澳大利亞國會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News Media and Digital Platforms Mandatory Bargaining Code),規定在澳洲運營的大型網際網路平台或社群平台如《臉書》(Facebook)、《谷歌》(Google)等在展示澳大利亞當地新聞出版商出版的新聞內容時,必須向澳大利亞新聞出版商支付費用。這是全球第一個強制數位平台付費購買新聞的立法。在澳大利亞之後,丹麥主流媒體則正通過集體談判的方式,向《臉書》和《谷歌》提出新聞付費的主張。

由於智慧型手機的普及使用,人們閱聽新聞資訊的管道,越來越依賴少數數位平台的免費提供,傳統的平面或電子新聞媒體的市場日漸遭到侵蝕,而為了維持影響力,則也不得不自建網站或任由數位平台連結使用自身的新聞報導。跨國數位平台如《臉書》、《谷歌》遍及全球無遠弗屆的市場佔有率以及隨之而來的龐大流量和廣告收入,事實上相當程度是建立在無償使用新聞報導的基礎上,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這也就使得我國的新聞出版商在面對跨國數位平台使用其新聞報導,甚至進行主題的過濾審查時,可說是毫無招架之力,這意味著新聞出版商對於網路新聞點閱數的貢獻以及隨之而來的廣告收入,完全為網路服務業者/跨國數位平台所佔有,在傳統平面媒體市場萎縮的情況下,將對於新聞出版產業的發展埋下巨大隱憂。

另一方面,《臉書》、《谷歌》之類跨國數位平台對新聞內容的審查,一旦有所偏頗,也極易對於新聞自由和閱聽大眾的知情權造成嚴重侵害。換言之,跨國數位平台的發展已到了影響國內數位平台網路服務市場秩序的程度,也可能危及到我國的新聞自由環境,而更有跨國宰制人類精神世界的危險。

針對數位壟斷問題,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將於10月提交《數位政策白皮書》,但與新聞自由有關的問題,還會牽涉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權責。在數位時代,顯然新聞媒體的發展環境裡,還存在著以往前所未有的新聞載體網際網路的管理問題以及反新媒體壟體的問題,而更隨著全球化的進展,使人類似乎也該未雨綢繆,思考全球數位治理和制定公約的可能性。

在香港媒體環境持續惡化的情形下,臺灣已經成為全球華人社會裡最自由的國度,從維護華人世界在數位時代的新聞自由環境來看,臺灣社會實有必要對數位時代的網路治理以及新聞自由問題展開全面和深入的討論。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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