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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說明,任何輕易草率改變託付、背離承諾的作法,難為台灣主流民意所認同,尤其首任一屆公職未滿,即參與其他公職選舉,尤是非議,姑且不論補選所增加的社會成本,帶職參選妨礙行政職能正常運行等等問題殊難服眾,其個人與其所屬政黨的誠信,勢必遭受民眾質疑及對立政黨的強力攻擊。
提案還強調,為防止中國國民黨重蹈2020年選舉失利之覆轍,保證國民黨未來選舉運作穩定順暢,完善本黨公職人員任期規定制度化,實為當務之急,應訂定辦法完善制度:黨員首次當選某公職且在任者,在其首次當選某公職的法定任期期間內,不得代表國民黨參選其他公職;黨員首次當選某公職且中途離任者,在其原首次當選某公職的法定任期期間內,不得代表國民黨參選其他公職,中途離任原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2條第一項(該條文規定被罷免者不得參選該同一職務)情況者,不在此限。前兩項規定,效力溯及至2022年1月31日前。